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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建設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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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創建辦[2015]4號

 

關于進一步加強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建設的

通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知

 

各縣(市、區)創建辦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:

為進一步提升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建設水平,全方位為自主創業人員搞好創業服務,搭建創業平臺,形成大眾創業、萬眾創新新格局,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,加快推動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創建工作?,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
一、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的建設標準。

創業孵化基地是政府或政府指導、企業主辦的為創業者搭建的制度性、智能化的服務平臺,為新創辦的小企業提供有利于存活、發展的服務環境和空間環境的公益性服務。進入孵化基地(園區)的創業者,可以得到低成本或無成本的各種服務,化解創業風險。創業孵化基地是公共創業就業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落實創業政策、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重要陣地。

(一)由政府批準設立或依法成立、以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的獨立法人機構,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、經濟糾紛,運營規范規范;

(二)綜合型、樓宇型、門面型和市場型創業孵化基地建筑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,加工型創業孵化基地建筑面積不少于4000平方米,基地(園區)內設有創業服務大廳,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;

(三)統一標識和裝修樣式的創業孵化攤位不少于30個;

    (四)創業培訓教室、多功能教室(面積40平米以上)不少于3個,配備必要的辦公和配套設施(投影儀3臺以上、電腦3臺以上,復印機、照相機等);

(五)擁有一定規模的創業孵化場所、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,且孵化場所利用率近3年均不低于90%,在孵創業實體近3年均不少于30戶,提供的就業崗位近3年均不少于300個;

(六)創業孵化功能完善,各項管理制度健全,政府明確的幫扶創業實體的各項政策落實到位,孵化效果明顯,入孵創業實體孵化成功率總體不低于60%,入孵創業實體到期出園率總體不低于95%。

二、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的服務功能

(一)提供輔導、融資擔保、人力資源服務等一站式服務。

(二)提供創業項目展示、創業測評服務。

(三)組織開展創業培訓,行業交流等活動。

(四)協助落實政策,稅費減免、社保補貼,小額擔保貸款、房租水電補貼等創業扶持政策得到落實。

(五)提供物業管理、事務代辦等服務。

    三、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的認定程序 

(一)申報。各縣(市、區)對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向市創建辦、市人社局提交以下資料:

1、《許昌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申報表》(附件1); 

2、創業孵化基地的簡介、房產證(租賃合同)、營業執照、稅務登記證、財務賬冊報表; 

3、創業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、項目計劃書、服務項目、優惠政策等;

(二)審核。由市創建辦會同市人社局、財政局對各縣(市、區)推薦的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進行審核。 

(三)認定。經審核符合條件的,授予“許昌市創業孵化基地”稱號和牌匾。

(四)推薦。對于管理規范、效果明顯的創業孵化基地,每年擇優向省人社廳推薦1-3家。

(五)復查。每年對掛牌運行的市級創業孵化基地進行復查。

四、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的監督管理

(一)對考核認定的許昌市市級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,采取“以獎代補”的形式予以扶持,用于創業服務和設施維護。

(二)按照屬地管理原則,各縣(市、區)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的日常管理,對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的建設、孵化政策、財政補貼等提供有效的業務指導和跟蹤服務。建立健全基地(園區)工作臺賬,對創業者入駐經營情況進行每月回訪一次,幫助解決創業難題。

(三)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的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,加強對創業人員的管理,督促其守法經營,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地管理規定的創業者,由各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管理機構對其提出整改意見,整改不到位的,停止扶持政策或予以清退。市創建辦會同市人社、財政部門,每年對市級創業孵化基地(園區)進行考核評估,對于考核評估不合格的,取消其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。

 

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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